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山東省義務教育條例》等政策法規和《山東省教育廳關于印發<義務教育陽光招生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等省市中小學招生工作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做好濟南市歷下區2024年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招生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國家、山東省和濟南市的有關政策法規為依據,以切實維護適齡兒童少年的合法入學權益、規范學校招生行為為原則,以促進全區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為目標,進一步完善義務教育招生管理辦法制度,明確招生程序規定,優化招生工作流程,嚴格規范學校招生行為,切實做到陽光公開、公平公正,保障符合就讀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順利入學,促進教育公平,維護社會穩定。
二、工作原則
(一)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小學招生一般采取劃片、登記、免試入學的招生原則,初中一般采取對口直升入學的招生原則。
1. 對于符合學區內“戶籍、房產與實際居住地相一致”的適齡兒童采取登記入學。對于沒有配建學校或配建學校尚不具備招生條件的新建、插建小區業主子女入學,依照“戶籍、房產和實際居住相結合”的招生要求,待業主實際入住、落戶后,由歷下區教育和體育局根據小區周邊現有教育資源情況和入學適齡兒童人數等協調安排入學。
2. 對于僅具有歷下區戶籍的適齡兒童采用積分、填報志愿的入學辦法。
3. 進一步完善以“兩為主、兩納入,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的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入學政策。隨遷子女小學招生繼續按照“量化積分,公平公正,志愿填報與調劑相結合”的要求,公布提供學位的招生學校及學位數量,實行平行志愿填報,依據積分從高到低依次錄取,確保符合入學條件的隨遷子女能夠按時入學。對于不符合入學條件和不接受調劑的隨遷子女應及早回戶籍所在地聯系就學。
4. 港澳臺籍及外籍適齡兒童根據家庭在歷下區的實際情況協調安排入學。
(二)科學優化學位資源供給。各招生學校應根據辦學條件及生源情況,采取有效措施,一校一案制定招生方案,優化學位資源供給。對存在學位缺口的學校,綜合通過改造校內校舍、挖潛利用其他場所資源、集團化(聯盟化)辦學等方式,確保秋季學期適齡兒童“應入盡入”。繼續在部分片區設立彈性學區,彈性學區只適用于當年的小學招生入學。
(三)按照“十項”嚴禁紀律,確保“零擇校”“零擇班”。堅持“零擇校”政策,招生學校應按照當年劃定的片區和相關招生政策,安排適齡兒童入學。堅持“零擇班”政策,繼續實行陽光分班,各學校要根據學生性別比例,采用電腦隨機的方式均衡分班,嚴禁以任何形式進行文化測試選拔或按照測試成績分班。
(四)嚴格規范民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
1. 招生計劃實行區域統籌。根據省、市規范民辦義務教育工作要求,濟南市教育局對全市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實行民辦學位總量控制,歷下區教育和體育局將依據民辦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結合學位總量控制要求核定學校年度招生計劃,并報市教育局審批備案。歷下區教育和體育局對民辦中小學招生簡章和廣告嚴格執行備案制度。民辦學校要將核定備案后的招生簡章(包括批準班額、招生人數、招生范圍、報名條件、收費標準等招生信息)通過學校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等途徑向社會公布,招生簡章中須列明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子女就讀條款。
2. 嚴格按照審批限定范圍進行招生。嚴禁超范圍、超計劃招生,不得違規跨區域、跨市招生。報名人數超過招生計劃的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實行電腦隨機派位方式招生,隨機錄取工作由歷下區教育和體育局和學校統一組織實施,過程和錄取結果即時公開,接受監督。
3. 堅持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同步招生。民辦學校要與公辦學校同步報名、同步招生錄取、同步注冊學籍。嚴禁提前組織學生報名或變相報名;嚴禁提前進行招生宣傳,嚴禁學校以校園開放日、冬夏令營等形式提前招生,選拔生源;嚴禁掐尖招生,不得要求家長提供與掐尖招生有關的信息。歷下區教育和體育局將加大對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籍的監管力度,民辦學校不得安排不符合招生條件及招生程序的學生在校就讀,嚴禁招收借讀生、空掛學籍、人籍分離,切實做到“人籍一致”。
(五)保障特殊群體受教育權利。進一步完善殘疾兒童招生入學聯動工作機制,大力推進融合教育。對烈士子女、高層次人才子女、符合條件的現役軍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傷殘警察子女,以及其他各類優撫對象,按照有關規定落實教育優待政策。
(六)進一步優化招生入學流程和服務。各招生學校要根據歷下區中小學招生工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學校招生入學工作方案,報歷下區教育和體育局備案。方案中要明確入學資料審核要求和流程、批次錄取的原則等內容,確保錄取過程可追溯。各招生學校要嚴肅對待入學資料審核,嚴格落實審核環節和流程,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各學校要通過多種渠道向社會公布和宣傳招生政策、招生范圍、招生程序、招生條件、報名方式、咨詢電話等信息,暢通群眾訴求反映渠道,及時妥善解決群眾關心的問題。歷下區教育和體育局將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做好報名數據的自動采集、自動校驗,確保符合大數據核驗條件的全部實現“零證明”辦理,方便家長通過“愛山東”APP實現一站式便捷服務。
(七)常態化落實控輟保學責任。
1. 加強特殊群體的關愛。各學校依據學區范圍以殘疾兒童、家庭經濟困難兒童、事實無人員撫養兒童、厭學學生等群體為重點,加強監管監測,落實控輟保學工作;進一步加強困境兒童的關愛服務,完善長效機制,著重加強學業、生活和心理指導的關愛,防止產生失學輟學的行為,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權利。
2. 加強聯合監管監測。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造成適齡兒童少年失學、輟學的,由常住地街道辦事處、相關部門和學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司法部門依法發放相關司法文書,督促其保證輟學學生盡早復學,情節嚴重或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3. 延緩入學備案。年滿六周歲的適齡兒童確因身體狀況等特殊原因不能當年度入學的,可向歷下區教育和體育局或戶籍地所屬服務學校申請推遲一年入學。
4. 各學校應及時更新全國基礎教育管理服務平臺控輟保學臺賬,查核其中疑似輟學學生信息,及時落實控輟保學責任。
(八)嚴格落實“十項”嚴禁紀律。義務教育各招生學校,嚴禁無計劃、超計劃組織招生;嚴禁自行組織或與社會培訓機構聯合組織以選找生源為目的的各類測試,或采用社會培訓機構自行組織的各類考試結果;嚴禁提前組織招生,變相“掐尖”選生源;嚴禁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混合招生、混合編班;嚴禁以高額物質獎勵、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嚴禁任何學校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嚴禁以各類競賽證書、學科競賽成績或考級證明等作為招生依據;嚴禁設立任何名義的重點班、快慢班;嚴禁學校對學生進行中考成績排名、宣傳中考狀元和升學率;嚴禁出現人籍分離、空掛學籍、學籍造假等現象,不得為違規跨區域招收的學生和違規轉學學生辦理學籍轉接。歷下區教育和體育局將加大全流程監管力度,堅決糾正各類違規行為。
三、中小學招生要求
(一)小學招生。
1. 歷下區戶籍適齡兒童入學條件和安排。
(1)適齡兒童年滿6周歲(2018年8月31日(含)前出生),具有歷下區戶籍并在歷下區長期居住。
(2)繼續按照“戶籍、房產與實際居住地相一致”(以下簡稱“房戶住三一致”)的原則,優先安排房戶住三一致的適齡兒童學區內入學。若學區內登記入學的適齡兒童人數超過學校承載能力,由學校按照適齡兒童戶籍遷入時間先后排序安排入學,超額部分由歷下區教育和體育局作統籌協調安排。
(3)僅具有歷下區戶籍的適齡兒童入學,將繼續采用積分、填報志愿的錄取辦法。
2. 隨遷子女入學條件和安排。
(1)隨遷子女年滿6周歲(2018年8月31日(含)前出生),其家庭在歷下區實際居住滿六個月,父母(監護人)至少一方必須滿足以下條件:①歷下區居住證申辦截止到2024年8月31日連續滿六個月;②在濟南市區繳納社會保險截止到2024年8月31日連續滿六個月;或在濟南市區依法經商(企業負責人須父或母)截止到2024年8月31日連續滿六個月。
(2)實際居住地不在歷下區的不符合我區隨遷子女申請入學的條件。
(3)隨遷子女入學繼續采用積分、填報志愿的錄取辦法。
3. 港、澳、臺籍及外籍適齡兒童入學條件和安排。
(1)適齡兒童年滿6周歲(2018年8月31日(含)前出生)。
(2)適齡兒童父母(監護人)或者祖父母(外祖父母)戶籍為歷下區;適齡兒童父母(監護人)為港、澳、臺籍及外籍人士,在歷下區長期居住和工作。
(3)港、澳、臺籍及外籍適齡兒童入學,根據適齡兒童家庭及居住情況,由歷下區教育和體育局協調安排。
(二)初中招生。歷下區初中學校招生一般采取對口小學直升方式。
(三)其他要求。適齡兒童少年的監護人應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提供真實有效的招生報名資料和信息。因弄虛作假造成的后果,由監護人承擔。
四、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招生工作是黨和政府民生工作的重要內容,涉及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群眾關注度高。各學校要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高度重視,加強協作,通力配合,嚴格按照全區招生統一部署做好各項工作。學校作為招生工作的主體,校長是第一責任人,要責任擔當,履職盡責,以高度負責的態度抓好招生工作。各學校要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結合學校實際,制訂招生計劃和招生工作方案。各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學校,要進一步優化招生咨詢和反饋服務,暢通群眾訴求反映渠道,及時妥善解決相關問題,確保招生工作平穩有序。
(二)加強宣傳引導,做好招生服務。積極通過歷下區教育和體育局及各招生學校官方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及時宣傳招生入學政策,就關鍵環節、群眾關心的疑難點,積極做好宣傳釋疑,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努力營造良好的招生氛圍。
(三)落實問責制度。歷下區教育和體育局將嚴格按照義務教育陽光招生專項行動十個嚴禁要求,切實加強對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對于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學校,落實問責制度。對違反規定的民辦學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減少下一年度招生計劃、停止當年招生直至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對違反規定的公辦學校,按照《山東省普通中小學辦學基本規范》予以通報處理、追責問責。
